装配式钢结构模块建筑技术指南规定
2.1.1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模块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与《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有关规定;
2水、暖、电、燃气、通风和空调等管线安装及孔洞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广州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系统仪器,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墙中所有电器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3)分户墙上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分户墙隔声设计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4)上下层相邻两户间的排烟,广州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系统仪器、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措施,广州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系统仪器。
2.1.2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建筑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等的有关规定;
2模块建筑**护系统拼接缝隙处保温构造应连续可靠,防止出现冷热桥。 十二面体声源扬声器经优化的频响符合 ISO 16283 等标准。广州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系统仪器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要求
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比较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排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比较大处。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Leq、Ld、Ln和比较大声级Lmax。用于噪声分析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等。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广州空气声隔声检测现场设备翁迪公司专业提供传声器。
在低频段(通常指低于400Hz,特别是低于100Hz),不能期望被测房间内达到扩散声场条件,特别是当房间容积只有50m'或者更小时。房间尺寸至少为一个波长的一般要求,在比较低频段不能满足。在低频段房间简正模式少是房间空间内存在驻波的原因。
简正模式的激发主要依赖于声源位置。隔声量主要取决于被激发的房间模式。在低频段即使重复率不差,再现率也会很差。
为了减少测量结果的离散性,对房间内声场的激发和采样还应采取更多的措施,房间必需满足特定的要求。
在小容积或者尺度不理想的房间内,低频段的测量未必总是能够获得可靠的结果。对于比较低频带中心频率,房间至少有一个尺寸要满足一个波长,而另一个尺寸是比较低频带中心频率的半波长,并且应有空间供按要求放置声源与传声器。
房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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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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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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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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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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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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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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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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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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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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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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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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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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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测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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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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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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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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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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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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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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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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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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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声量(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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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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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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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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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与病房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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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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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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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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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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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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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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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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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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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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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40
|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
≥50
|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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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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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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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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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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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击声压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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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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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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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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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与病房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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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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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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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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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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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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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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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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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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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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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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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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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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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本标准为***发布。翁迪仪器专业提供质检站隔声检测仪器。广州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系统仪器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广州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系统仪器
《噪声法》是**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制修订之后,《噪声法》成为党的**以来修订的又一部重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施行以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法覆盖范围窄、权责不协调、执行力度弱等问题日益凸显。《噪声法》是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规律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噪声法》的实施,是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必将成为防噪、降噪、治噪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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